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其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天。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应在十四日内作出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决定逮捕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