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只需具备与案件事实相关并能够证实犯罪行为真实性的证据,便足以构成开设赌场罪所需的证据体系。在这方面,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尤为重要:
首先,所有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且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据,皆属于本罪的有效证据范畴。
其次,诸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皆可作为有力的证明手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