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辩护律师请求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时,必须携带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信件,同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看守所在收到这些材料后须尽快为委托人和律师安排会面时间。
2.在案件调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部门负责预审工作的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对于那些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来说,考量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有权益,执法机构在收到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之后,须在48个小时之内,为其安排律师与嫌疑人的会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