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过慎重考虑后,为了防止被告人与他人串通或泄露案件事实,对于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适宜的案例,相关部门有权作出合法的决定。倘若面临被告人可能串供从而干扰司法程序公正进行的重大风险,则检察机关完全有权力驳回申请并维持原决定——即不批准逮捕。通常来说,拒绝给予取保候审待遇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严重破坏社会安定秩序和良俗,乃至其他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不得准予其取保候审;
其次,对于累犯、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以及采取自残、自伤等手段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同样不能给予取保候审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