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领域中,与人类的意识活动相关联的全部证据均被归为人证范畴。此类证据乃是由具备思考能力者所提供,具有验证案情真实性的特殊价值。这些能够提供证明案件实际情况的信息都是证据,包含以下各个方面: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者陈述;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护;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8)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