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所缴纳的款项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得到全额返还的。在这个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均可凭借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指定的银行机构领取相应退还的保证金。若当事人无法自行前往领取这笔款项,那么他们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待公安机关批准后,再由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直接汇入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之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