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有强奸罪者通常须在法院立案之日起经历两个月的审理期,最长不会超过三个月。但若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附带有民事诉讼的强奸案件,再加上出现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时,需要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延长至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的,应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之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有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需要在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下,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而需要继续延长的,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