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践中,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和通讯。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文规定而得以确立的权利。
此外,其他类型的辩护人,若经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意,同样拥有此类权利。当辩护律师持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正式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机关提出会见请求时,应当得到迅速且合理的安排。会面前需要认真审查自身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针对案件的核心问题预备的询问是否充分、独特且有助于引导被会见者提供有力支持的证据,同时也应留意被会见者的情绪状态及心理承受能力,以确定会见是否适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