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律师辩护意见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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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也只是接受二审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二审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不同于一审的辩护词一审的辩护词是开庭时宣读的,文字、措辞尽量口语化,前面要有“审判长、审判员”这样的称呼。最后以“谢谢法庭”做结语。
二审律师辩护意见是什么意思?

一、二审辩护意见

我国目前二审案件大部分不开庭审理。所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也只是接受二审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

二审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不同于一审辩护词

一审的辩护词是开庭时宣读的,文字、措辞尽量口语化,前面要有“审判长、审判员”这样的称呼。最后以“谢谢法庭”做结语。二审辩护意见是给法官看的,内容写的要专业化,说话要有法律依据,不需要前面的称谓和后面的结语。

一审辩护词是反驳检察院起诉书的,起诉什么反驳什么。没有起诉的事实不要涉及。二审辩护意见是反驳一审判决的,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的东西不要去反驳。

一审辩护词尽量用拉提纲的方式说明自己的观点。法庭辩论时间有限,辩护词写的太长往往被法官打断,不让宣读。二审辩护意见应当写的详细,每个辩护观点后面都要说出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辩护词随着法庭质证的情况可能随时改变。证据变化了或者对方观点变化了,辩护词要随着变化。所以,律师事先准备的辩护词只是一个草稿,需要开庭后重新整理才能递交法院。二审辩护意见是固定的,写好直接递交。

一审法官的任务是审查检察院起诉书的内容决定是否可以采信,二审法官的任务是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错误决定维持或者撤销。辩护人是配合法院的工作,帮助法官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不论一审的辩护词还是二审的辩护意见,都不能指向案外的第三人。如果认为第三人诬告陷害、非法取证、或者案外人有其他过错,应当另行举报,法官无权处理起诉书判决书以外的事情,在辩护意见中要求处理案外人,只能给法官添乱,引起法官的反感

二审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我国的审判制度是二审终审的制度,一般的简单案件只要经过一审的程序就可以完成整个案件的审判,但是有些复杂的案件,或者是原来的一审出现了一些法律的适用错误或者是程序有问题的,是可以进行二审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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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意见上诉状如何书写?
需要在二审辩护的上诉状中写明上诉人的具体信息、上诉请求以及上诉的理由等内容,那么在提起抗诉时需要当事人在受到判决书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然后人民法院在接受到抗诉申请后也是需要在五天内做出答复,如果是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是在十天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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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二审辩护词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二审辩护词要怎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辩护词
市中级人民: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昌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审判决犯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在结算工程款时承诺给符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关于是否承诺给符好处费、符是否为了得到好处费才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的问题,符的证言自相矛盾,的供述前后矛盾,并且两人的口供不一致,应当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违法采信证据,是错误的。比如:卷二第81页:符对梁送来的结算表看后无异议就在上面做意见并签名盖章卷二第86页:符没有详细核实每项工程的情况卷二第101页:我(符)没有提出异议就在工程结算表和合同书上签名及盖章卷二第88页:符告诉入账的只有10万元,没有什么目的,只是当时是忘记了。在还款计划表上签署意见时,认为中医院欠工程款应当借助这个机会要求区政府拨款解决等。卷二第28页:没有与符勾结虚报工程款与隐瞒已付的30万元,当时记不清中医院已付30万元给我们这件事卷二145页:在要求中医院确认还款计划时,既没有和中医院对账,也没有在公司内部对账等。不难看出,符是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对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签章的,并非是承诺给其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有意与勾结才签章的。
2、关于工程结算书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问题,在一审的庭审中已做出明确而合理的解释,一审判决未经调查与核实,违反法定程序片面采信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工程结算表中的路面工程,实际上包括院内的路面工程、门口道路工程和后院的填土工程。由于路面工程与填土工程的造价一样,双方协商同意按照路面工程造价统一结算而已,并不是虚报路面工程。填土工程也是建筑公司做的,门口的道路工程也是公司做的,全医院的人都可以作证。针对司法鉴定时遗漏了门口的道路工程与填土工程,并且鉴定时适用的定额明显低于应当适用的定额。及其辩护人在一审中已做明确的辩护,并在开庭前向一审提交了补充与重新鉴定申请书。遗憾的是,一审不理不睬。不难看出,工程结算书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是司法鉴定时遗漏鉴定项目与适用鉴定标准错误造成的,并非是虚报工程量。
3、符没有收取的好处费,这是不争的事实。一审判决未能尊重客观事实,主观臆断,主观归罪,是错误的。纵观本案不难看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主要是基于在确认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时与符相勾结,虚报工程款与故意隐瞒已付的30万元。如此说来,符应该是本案合同诈骗罪的共犯。遗憾的是,符不仅不是本案的被告人,反而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核心证人,并以其证言证言来证明他的同伙的犯罪事实,显然是荒唐可笑的。
其次,在实践中,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能够拿到工程款,有时迫不得已会承诺给一定的好处费或茶水费等,这既是我国的人之常情,也是施工方的无奈之举,甚至是施工方不得已而为之的善意谎言。难道说没有给好处费、只是口头说说给好处费,就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吗恐怕全中国都找不出一个这样荒唐的判决先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诺给符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采取虚报工程款与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年月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特指派律师担任贵院办理的、、抢劫、盗窃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现针对南阳市公安局分局的(高)诉字第(201)号意见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时参考,并予以采纳。
1、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出生于年月日,月日案发时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依法可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本次案发系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分辨能力均不及成年人,以及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未来教育成长空间和余地较大,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可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抓获同案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关于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的规定。
2、虽然所所涉嫌犯罪即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根据案件情况向提出对在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
3、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符合条件。
4、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即抢劫罪是比较严重的,但考虑到系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附条件不也是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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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辩护意见书结构有几部分?
二轮辩护意见书结构一般可以分为六部分,基础之辩;程序之辩;事实之辩;证据之便,法理之辩;公义之辩。很多著名大律师辩护词的一级标题都是这样的,都是用来分类。这有利于辩护的信息表达,也有利于法官接受辩护信息。如果辩护词的标题仅是说关于什么内容,法官听了或者看了标题,不可能知道律师的辩护意见,这不利于辩护意见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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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的量刑辩护意见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罪辩护的量刑辩护意见要怎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
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的办案质量,减少。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二、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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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辩护人,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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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有何区别?
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都是刑事案件办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制作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辩护词是在法院庭审阶段提交的,而意见书往往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两者对象不用,辩护词是提交给法官。在辩护词中,辩护人写清辩护理由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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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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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是什么意思
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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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辩护人能会见当事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亲属辩护人可以会见当事人吗
非律师辩护人代理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会见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在审查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不予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阶段与审查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5、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法律维权辅导,保证其健康积极的面对现实,迎接挑战。
6、为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沟通案情之外的生活信息和亲情信息,安抚情绪,保障基本需求。
7、严防发生犯罪嫌疑人被的事情发生或者继续,代理申诉控告不法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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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都是什么意思
无罪辩护指被告方行为未构成犯罪,全力争取无罪释放;罪轻辩护承认指控,但寻求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以减轻刑罚;轻罪辩护则主张被告所犯罪行低于指控罪名。当事人若已犯罪,罪轻辩护通常更稳妥,既维护权益又不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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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书上有质证意见,一审二次开庭能否补充质证
[律师回复]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次,答辩状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另外,当事人在庭审时,有权补偿新的证据,但是是否允许由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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