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告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其家人可以向狱方提供部分生活必需品以及相关的学习书籍等物质援助。
然而,他们并不具备探访权。
具体来说,家属可以选择送入日用品、学习读物以及一定金额的现金。对于这些提供的日用品和学习书籍,监狱管理机构会对其进行细致严格的检查,如确认无害且得到监舍内部工作人员认可之后便进行详尽的记录并完成相关手续以确保安全入库。
至于现金,会由监狱方面代为妥善保管,以便在被告有正当需求时能够支付使用。若有任何物品因不符合规定而无法接收,则将在现场或者登记后立即退还予家属。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