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接受型贪污贿赂。此类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和便利,非法地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2.索要型贪污贿赂。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和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3.经济型贪污贿赂。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斡旋型贪污贿赂。这类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职务或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从而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财物的行为。
5.交易型贪污贿赂。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和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以交易的方式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6.干股分红型贪污贿赂。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和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收取他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