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性贿赂并不被视为贿赂行为之一。在现行中国《刑法》中,对于贿赂性质的犯罪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对具有影响力人士实施行贿罪等各种形式。无论哪种类型的行贿行为,其根本属性皆在于,通过给予或承诺给予财物,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即财产或财产性的利益。
然而,所谓的“性贿赂”并未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因此并不符合贿赂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
此外,根据法律原则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性贿赂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性贿赂并非贿赂行为的一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