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倘若在此前并未真实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犯罪事实,那么在法院进行审理的阶段,仍然需要诚实地去交代清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重新承认事实或改变口供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若没有相关证据作为依据,那么法院便不会采纳您这一次改变的陈述。
此外,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对原先的供词进行了变更,且法院经过核实之前的供词是真实可信的,那么被告人就无法被认定为自首者或是坦白者,也无法因此而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再者,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应该以其他的证据作为主要的定罪依据,而非仅仅依赖于口供。也就是说,只要其他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无论是否有口供,都不会影响到最终的定罪和处罚。但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仅仅只有口供的话,那是不足以直接定罪和处罚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二)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
(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第四百零三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