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申请取保候审期间,开庭审理案件通常并不需要另行支付额外的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缴纳保证金以及提供保证人两种途径。倘若在此之前已依法缴纳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那么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这笔款项将不再需要另外支付。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并不涵盖可能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或者其他与此相关的诉讼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保证金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