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以受害人为叙述者所提供的报告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招供和反驳为依据。
2.对案发现场所残留的实物证据进行采集,例如从受害人的头发或指甲内提取出涉嫌犯罪人员的皮肤组织。
3.对于可能涉及到受害人受到暴力攻击的物品类型证据,如凶器类的刀具等需进行详细鉴定。
4.对于可能涉及到受害人性侵犯并留下了加害人体液的衣物、内衣裤等物品,也应作为重要证据进行保存和检验。
请注意,以上仅是众多证据中的几个方面,而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凡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收集。这些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将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