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国刑法》明确规范了刑事案件的处理期限,将其划分为一般期限以及延长期间,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是一般期限,即刑事拘留的时长为一至十四日,自嫌疑人被关押进入看守所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需要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申请逮捕许可,如经核实后符合逮捕条件,则应予以批准逮捕,否则便可释放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变更。
其次是延长期间,刑事拘留的时长为三十七日,其中由检察机关进行核准的期限为七日;在这一期间内,侦查机关需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许可,若获得批准,则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直至案件审理终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