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您前往看守所试图会见当事人时,却遭到拒绝,此时您需要先了解清楚具体的原因,然后再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譬如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反映相关情况,进而请求他们依法准许您进行会见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及互通讯息交流。当然,若为其他辩护人员,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同样享有此项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