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须知,辅警并不属于在编民警范畴之内,因此若有攻击辅警之举,通常情况下并不触及袭警罪行。首当其冲,辅警身份并非拥有执法权的人民警察,意即他们只是经依法招聘后得以受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其工作职责及劳动合同约定皆明确指出,他们并不具备人民警察的身份地位。辅警的主要任务便是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导与监督之下,根据具体岗位需求履行相应职责。
其次,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问题。当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与监督下依法执行职务之时,行为人往往无法准确分辨出人民警察与辅警之间的区别。在此种情况下,倘若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那么从主观角度来看,其实质上便是对人民警察的攻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行为人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人民警察指挥与监督下执行职务的辅警时,便可被视为符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袭警罪的立法宗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