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行贿罪是否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并非一个通行观点,对于行贿犯罪,其根本的区分在于罪与非罪之间,而并不在于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实施犯罪、未能成功实现犯罪意图以及犯罪分子受到自身意愿之外的因素影响,被视为构成行贿罪未遂的三大必备要素,正是这些因素从各个角度揭示了行贿罪的内在本质。
其次,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倘若行为人因受到勒索而被迫向国家公职人员交付财物且在此过程中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认定为行贿罪。实际上,在行为人面临勒索压力的情境下,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之分并不适用,唯一的判断依据便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后,关于行贿罪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若行为人在被提起诉讼之前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如果行为人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则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依照一般的情况来看,行贿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当涉案情节较为恶劣,或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将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第五,在极端情况下,涉及到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没收个人财产的附加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