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既遂和未遂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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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贿罪既遂未遂的判断关键在于行贿人是否获利。若行贿成功并图谋不轨,即为既遂。若因外部因素(如被查、受贿人不收)未能得逞,则为未遂。认定行贿罪,需综合考虑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不能只看财物交付。
行贿罪既遂和未遂标准有哪些

一、行贿罪既遂和未遂标准有哪些

对于行贿犯罪究竟属于已然还是未然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行贿者是否真正取得了不道德的利益。倘若行贿者已然把财物奉送给受贿人,同时也试图通过此种行为获得不道德的利益,那么我们往往可以认为行贿罪已达到了既遂状态。

然而,若是因为非出于意志力所能控制的原因,如遭到执法机构及时察觉、或遭遇受贿者坚决放弃接受财物等因素的影响,行贿者无法向相关人员施行财物或者无法实现不道德利益的预期企图,这样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应当被视为行贿罪的未遂。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行贿罪的判定并不仅仅局限于财物的交付这一环节,更需要全面地考虑到行贿者的主观意图以及其客观行为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既遂最多判多少年,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行贿罪的法律裁定准则:

依据刑事法规,被认定为行贿罪的行为人需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相应罚金的惩罚;

如果情节严重,甚至是让国家权益遭受重度损害的话,面临的则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对应的罚金处罚;

若是情节极度恶劣、又或已经给我国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那么法院将会判定其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额外执行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

依照我国《刑法》的第三百九十条款,任何犯有行贿罪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些人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处罚;

那些由于行贿而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并且情节严重的,甚至是给我们国家的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的,他们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接受罚金的处罚;

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甚至给国家利益带来了特别巨大损失的人呢,他们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且还要附加罚金或者没收他们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行贿者在被司法部门进行审查起诉之前,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涉案行径,他/她就有可能得到相对轻的惩处。

如果整个案件的情况较轻,但行贿人对于能够成功调查和破获重大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有显著的、有益于社会进步的重大贡献,那么他/她就有可能被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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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贿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行贿罪既遂与否,核心在于行贿者是否非法获利。若行贿成功并企图获不道德利益,视为既遂。若因意志外原因(如被查、受贿者拒收)未达目的,则为未遂。判定行贿罪应综合考虑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不仅限于财物交付。

四、行贿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对于如何区分行贿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其核心在于行贿者是否真正实现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这一最终目的。通常来说,行贿罪的既遂判定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行贿者已经开始采取行动,实施向国家公务人员提供财物的行为;同时,该财物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相关人员,或者行贿者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已经切实获得。至于行贿罪的未遂判定,则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行贿者虽然已经启动行贿行为,但是因为各种无法控制的外部原因或者自身的主观意志外的阻力,使得他最终没能将财物顺利地交付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赠方;另一种情况下,行贿者实际上成功地完成了财物的交付动作,但是却始终未能从实际意义上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譬如说,假如行贿者在寄出财物的途中恰巧遭遇警方逮捕从而致使财物未能送到受赠方手中,这种情形便可以被视为行贿罪的未遂状态。总之,评断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关系时,我们必须全面理解并兼顾到行贿行为的实施进程、交付财物的实际状况以及不正当利益是否真正确立在我们的手中等多方面的因素。

行贿罪既遂与否,核心在于行贿者是否非法获利。若行贿成功并企图获不道德利益,视为既遂。若因意志外原因(如被查、受贿者拒收)未达目的,则为未遂。判定行贿罪应综合考虑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不仅限于财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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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首先,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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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只是规定了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千差万别的,法条面对实践的困惑多有发生。因此,罪既遂与未遂的 认定标准历来就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

一、认定罪的一级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1)承诺说。认为在的形式下,应以人向行贿人承诺之 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 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

(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为标准。只要人为他 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构成罪的既遂;只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罪的未遂。、

(3)实际 说。认为应以人是否实际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 人财物的,属于未遂。

(4)与谋取利益说。认为区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是否为标准,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 但是,虽然未,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属于罪的既遂。 笔者认为,上述诸观点中,实际说符合罪的本质特征,因而是正确的。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罪的未遂形态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罪客 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罪是否得逞。

二、认定罪的二级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究竟该如何具体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呢?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未遂。

(2)藏 匿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以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是已将财物藏匿的为既遂,未藏匿的为未遂。

(3)控制说或取得说。认为应以行 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4)失控说 或损失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索贿或者收受行为而是否丧失对该财物所有权,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财产损失为标准。凡是财物所有人丧失对原物所有 权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5)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者 收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的不同理论。
1.“给付说”。
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给付财物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对方是否实际接赂,是否实际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
2.“牟利说”。
认为应以人实际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理由是,构成行贿罪的法定条件,一是给付人财物,二是牟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给付财物并非行贿人的最终目的,其目的是通过人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侵害。因此,应以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达到目的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3.“区别说”。
认为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时,应分不同情况来处理。对为今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预先给付财物的,以是否给付财物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对先已获取不正当利益,然后给付财物的,以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因为人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表明了是否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这一标准也能够不放纵那些先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事后行贿的犯罪。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还包括社会风尚;而要求人先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然后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已获得不正当利益而尚未给付财物之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总之,行为人不论是给付财物,还是获得不正当利益,都属于行贿罪的客观要求,都侵害行贿罪的客体,因而,只要其中一个行为实施完毕,就应视为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为未遂
4.“给付和收受说”。
认为应以行贿人实际给付财物,人实际收受财物,并请人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但不要求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一定达到。理由是,行贿罪具有诱惑性和腐蚀性的特点,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必须保持廉洁。行贿人以财物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使之丧失原则性,败坏和社会风气,客观上起到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作用。因此,即使行贿后尚未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仍应以行贿罪既遂认定。
行贿罪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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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和既遂的量刑标准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刑罚标准依据案情而定。两者量刑原则不同,但均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依据法律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具体情形中,需判定是否适用从轻或减轻,并进一步明确处罚程度。 犯罪未遂同样需担责,但法律规定了对未遂犯的减轻处罚可能性,需根据案情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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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一)犯罪可分承诺、接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二)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刑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
二、罪与正常馈赠的区分要区分罪与正常馈赠,除正确把握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界定:
(一)从双方的关系看,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而正常馈赠则是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
(二)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他人予以接受的行为;而正常馈赠则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
(三)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是秘密进行的,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正常馈赠一般则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
(四)从行为的时间上看,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正常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较为确定。
(五)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个人的财物。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1、犯罪可分承诺、接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2、根据本法规定,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3、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如何区分受礼与
1,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2,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
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
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
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
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必须间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其他情况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3,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
A、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
B、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
谋取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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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犯罪的既遂标准: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未遂的标准: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3.犯罪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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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哪些,如何区分受礼与受贿
[律师回复]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分受礼与
一、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首先,犯罪可分承诺、接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据本法规定,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二、如何区分受礼与

一,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二,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
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
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
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必须间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其他情况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三,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
A、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
B、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
谋取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怎样区分受礼与受贿
[律师回复]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分受礼与
一、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首先,犯罪可分承诺、接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据本法规定,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二、如何区分受礼与

一,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二,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
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
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
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必须间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其他情况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三,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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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
谋取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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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受贿被抓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区别的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认定受贿罪的二级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究竟该如何具体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呢?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受贿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受贿未遂。
(2)藏 匿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以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是已将财物藏匿的为受贿既遂,未藏匿的为受贿未遂。
(3)控制说或取得说。认为应以行 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4)失控说 或损失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索贿或者收受行为而是否丧失对该财物所有权,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财产损失为标准。凡是财物所有人丧失对原物所有 权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5)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者 收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受贿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转移说和藏匿说机械地根据物质是否被移动或者藏匿来评定是否收受到财物,这显然是一种物理性的评价,而非对该现象进行的一种社会的、法律的评价。失控 说或损失说强调从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角度来认定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却忽略了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不是财产所有 权。因而行贿人对财产的失控并不必然使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且这种权钱交易是双方自愿的,财产损失也是无从谈起的。失控加控制说则是从行贿人和受 贿人双方的角度对同一事实进行评价,一般情况下,对于本罪的双方来说,行为人控制或者取得了财物,即意味着相对人对该财物失去了控制;而相对人失去了对财 物的控制,行为人也就控制和取得了财物。但是认定受贿罪既遂与未遂问题,理应站在受贿人的角度来审视,该标准显然过于苛刻,对于司法实践也是不可取的。而 控制说或取得说显然是符合受贿罪的立法精神和客观实际的,即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财物或者取得财物就是犯罪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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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标准是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受贿罪既遂标准是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未遂】n《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n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n
二,【抢劫罪】n《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
(一)入户抢劫的;n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n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n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n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n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n
(七)持枪抢劫的;n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n
三,【抢劫罪司法意见】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n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n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n
四,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n
1,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法学界无争议。n
2,抢劫中,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构成抢劫既遂,法学界无争议.n3,什么是劫取财物,法学界有争议.n
五,如何认定构成劫取财物n1,劫取财物是抢劫罪中,行为人想要“得逞”的目的。n
2,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劫取财物)而未得逞的,是抢劫未遂。n
3,“得逞”是指行为人从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劫取财物,到劫取财物离开现工场。属于抢劫既遂。n
4,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与“被害人丧失对财财物的控制”,无任何关系。例如;行为人入室抢劫,被害人害怕跑出家中(被害人丧失对财财物的控制)。你能认定抢劫既遂,抢劫的财物被害人家中全部财产吗?显然要以行为人从其家中是否劫取财物得呈来认定。n
5,抢劫罪侵犯的是接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刑法分则客体分类规定).人身材权利它的间接或辅助客体.n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它不是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n综上所述,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与“被害人丧失对财财物的控制”,无任何关系。如有案例,本人可以对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给予解析。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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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未遂和既遂的界定是怎样的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受贿人是否实际获得贿赂款物。若受贿人真正拿到财物,那么就构成受贿罪既遂;若因非主观原因没有得到财物,则视为未遂。例如,受贿人有受贿的意愿,对方也打算给财物,但因为客观原因财物没有交出去,这种可能构成受贿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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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律师回复] 受贿罪既遂会判得重,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参照贪污罪处罚。且索贿的从重处罚。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情节的的认定:
受贿数额3万~20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1万~3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300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20万,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50万到300万的,具有以上八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以上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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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1次既遂未遂, 2次未遂未遂的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3。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什么叫运输毒品罪既未遂形态,既未遂形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一种观点认为,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运输毒品,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始运输毒品,是运输毒品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犯罪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的,也是犯罪既遂。 我们同意 第一种观点。犯罪的既未遂是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为标准的,如果符合,就是既遂;否则,就可能是其他犯罪形态。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希望或放任该运输毒品行为的发生;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该罪作为行为犯,其犯罪构成的完成,在客观上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一定程度的运输行为即可。所以,只要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就是既遂。 第二种观点将毒品是否运到目的地作为运输毒品罪既未遂标准,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的特征不符,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吻合,因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只要求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并未要求毒品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准,将对大量的在中途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只能作为未遂犯处理,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呢?我们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未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毒品已在起运点,但尚未进入运输途中。如通过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已经办理邮寄手续,向邮局交付了含有毒品的邮寄物,但邮寄物尚未邮寄出时是未遂;如通过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毒品,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等候时,也是未遂。二是不能犯的情形。如行为人误将购买的假毒品进行运输,是对象不能犯,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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