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若辩护律师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及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的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提出会面请求,希望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交流,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主义活动的案件,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欲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有责任提前通知看守所。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
此外,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其会谈内容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