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项内容:刑事拘留并非等同于逮捕行为。
第二项内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所订立的准则,拘留以及逮捕这两个概念的限定标准在整体上来说并无太大差异,然而,在执行程序方面,拘留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在有必要对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即刻且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至于逮捕方式,则须经由检察院审批或是人民法院裁定后,方能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