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遇到不愿意配合取保候审的被告时,法院及相关审查部门应当运用多元化策略,让他们深刻意识到不服从取保候审命令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与深远影响,从而促使其自愿履行并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以此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此外,有必要适度加大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宣传力度以及对公众的教育深度,进一步提升广大民众对该制度的认知水平与理解程度,从而有效降低不配合取保候审现象的产生频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