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的人员受以下严密监管措施制约:对于负责实施取保候审的公安部门,应当特意指派专业人士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和考察,并且还需定期向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关于取保候审执行状况的详细报告。
此外,决定开展取保候审工作的人民检察院也必须获得通知。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如果因被取保候审人员有正当理由而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那么负责执行的公安部门应立即向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汇报,并在得到该县级公安机关以及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之后,方可批准其离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