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前往外地这一问题,其答案并不具备固定性。通常来说,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无法离开居住地外出的。
如若确实存在因紧急事项需要离开当地的特殊情况,则必须事先得到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司法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部门的书面许可。
对于涉及跨省份的刑事案件中的取保候审申请者而言,除了需要寻找符合条件的担保人进行保证外,他们也可选择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提交一份详细的保证书,以确保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返回。
具体的取保候审办理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本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的答复,即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请求;
最后,在获得批准后,公安机关将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宣读相关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对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后,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