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注意,所谓的行贿罪,乃是指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它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赠送财物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关于此项问题,标准主要源自于与《刑法》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这些司法解释,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如下: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应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首先,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金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者;
其次,行贿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但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者:
(1)向三名以上人员行贿;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3)通过行贿手段谋求职务升迁或调整;
(4)向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6)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