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情节严重者,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法律并遭到行政拘留处罚,此时便需要对之前制定的强制措施加以调整,或可能改为执行更为严格的逮捕与拘役手段。
此外,依照规定,还需对犯罪嫌疑人原先缴纳的保证金额进行全额没收。针对情节相对轻微的案件,待行政拘留期限结束之后,如果被告人已履行完保证金的缴纳义务,那么除却将此前所缴纳的保证金全部收回之外,我们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该人所发生过的违法行为提出更为深入的反思与反省要求,并要求其重新筹措资金,再行交付至法院以作担保之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