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义务前往支付保证金的金融机构进行有关的保证金退还手续处理。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并无任何违法行为,且也未故意重新犯案,在取保候审解除、强制措施更改或刑法既决执行时,公安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所涉金融机构,以便其能够如数退还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