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原告的委托律师有权与被告进行会面交流,然而必须遵循相关程序规范,不得擅自与被告单独接触。
同时,在正式开庭审理前,法庭通常会给予各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进行庭外调解工作。这其中涵盖了庭审之前以及开庭之后直至判决结果公布之前的所有时间段。因此,原被告及其各自的代理律师均有权利与对方进行会面协商,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此外,如果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并且得到被害方的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可以向被害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即可以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