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问题需要强调,并无必须期满三十天之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公安部门的拘留权力仅限于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最长为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团伙作案或屡次作案等复杂犯罪案件,拘留期限则可延展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公安部门应将逮捕申请上报至检察院审批,而检察院则需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和决定,在此期间内被拘留者仍旧要接受限制人身自由。假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拘留的最长期限将达到三十七天。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三十天,再加上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可达三十七天,短则只有三天甚至更少的时间。因此,刑事拘留并非必达三十天之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