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规定,辩护律师需要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在场证明以及委托人提供的正式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方可进行会见要求。
同时,看守所也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及时作出安排,确保会见能够顺利进行。
2、当刑事案件进入侦查阶段时,律师可以对在押的疑似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工作。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并对不涉及到国家机秘内容的案件,办案机关有义务在律师提出会见请求之后的48小时之内,为其安排适当的时间与地点进行会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