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无明文规定予以明确限制,有关具体的执行步骤与期限事宜则由负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协调处理。行政拘留作为一种具有重大意义且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出现的行政处罚方式,是指法定行政机关特指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针对那些故意违反行政行为准则的人员,通过短暂地限制其人身自由来进行纠正反思的一种行政手段。行政拘留作为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通常适用于那些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仅凭警告或罚款等处罚方式无法起到有效警示作用的情况。
因此,法律对其设立、实施条件以及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关于行政拘留的裁定权力归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其期限一般为10天之内,情节较为严重者不得超过15天。至于刑事拘留,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当面临法定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谓现行罪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重大犯罪嫌疑人则是指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次,必须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