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盗窃罪主观要件的归属问题,目前在学术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其中,有部分学者主张盗窃罪只应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另外一些专家却指出,该项犯罪可以由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组成,尤其是间接故意所导致的盗窃案件占据了很大比例。针对这一争议性议题,笔者在此阐述个人对于这一问题的不成熟理解,借此向各位同仁请教。
首先,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依据犯罪人的认知程度,将故意犯罪划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尽管两者都属于故意犯罪范畴,即犯罪人都明确知晓自身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但它们之间的关键差异在于,一方是积极期望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另一方则是对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采取放任态度。换言之,前者持有追求、期待的心态,后者则表现为冷漠、无视的心理状态。这正是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核心要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