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自雇佣之日起未超过一个月,那么公司将无需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仅需按照您实际出勤的工作日数来支付相应的薪资即可。
然而,如果您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雇佣之日起已超过一个月,那么公司应向您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若此种情况持续至一年以上,则可视为双方已达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共识,公司有义务与您补签书面合同并同时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作为赔偿;若在此之后仍未能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仍需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此外,若您所在的公司未能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而您选择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对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根据您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最后,若公司在未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而非法解除了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您支付赔偿金。但这一切都以您本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为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