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遗憾的是,您仅能有且仅有一次机会来领取此福利金。但是,如果您在初次领取完毕之后,重新寻找工作并且再次参与失业保险缴纳,并满足累积满一年以上的条件,那么当您再次面临失业问题时,就具备再次申请领取该福利的资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确保您在下一次申请领取时,累计领取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举例来说,假设您原先应申领的金额为18个月,然而实际上只领取了2个月,那么在您进行第二次申请时,就可以申请领取剩下的10个月,加上上一次未领取部分的16个月,此时您总共可申领的金额将达到26个月。
然而,由于规定中明确指出累计领取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因此您在第二次申请时,最多只能领取24个月。若您在领取了6个月之后,再次找到工作并开始缴纳失业保险,然后再次面临失业问题,那么您仍然可以继续领取5个月的福利金,这样的话,您总共可以领取的金额就是24-6+5=23个月,也就是说,您在第三次申请时,可以领取23个月的福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