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定洗钱罪的核心在于识别洗钱行为的存在,详细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及到为犯罪分子提供用于清洗犯罪所得的金融机构账户;
其次,协助将涉案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等形式进行跨境流动;
再次,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犯罪分子实现资金的转移;
此外,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也是洗钱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
最后,通过其他手段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在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罪时,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知的心态。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
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人知晓他人正在实施犯罪活动,并协助其转换或转移相关财物;
第二种情况是,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却通过非法途径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物;
第三种情况是,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物品;
第四种情况是,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物,且从中获取了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第五种情况是,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大量现金分散存储于多个银行账户中,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间频繁进行资金划转;
第六种情况是,被告人协助近亲属或其他关系亲密的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
第七种情况是,其他可以被认定为被告人明知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