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水产养殖等领域的耕种及养殖用地;
2.属于各事业单位自用,不对外租赁或买卖用途的土地资源;
3.为城市公共用途而专门划拨使用的土地,包括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所占用的土地;
4.滞留荒废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免征税费待遇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地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