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部分刑事公诉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能真诚悔罪,主动采取措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向其诚挚地道歉,以争取受害人的谅解,那么若受害人也愿意与其和解,则双方当事人均可达成和解协议。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1)此类案件系由民间纠纷引发的,且涉及刑法分则中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预计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亦可适用此种和解程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不适用于本章规定的和解程序。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主持制定和解协议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