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的侦查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八项具体工作:施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任务,以了解事实真相;对证人和受害者进行深入的询问,以便获取更多的线索;对相关现场进行细致的勘验与检查,确保没有遗漏任何细节;进行有效的搜查行动,以发现并收缴涉案物品;对各类物证及书证进行严格的扣押,防止其被销毁或篡改;进行科学严谨的鉴定工作,以确定涉案物品的性质和价值;组织辨认活动,以确认涉案人员的身份;发布通缉令,以追捕逃犯。侦查行为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构为了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搜集犯罪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将其逮捕归案,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采取的一系列专门性的调查手段和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