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接到当事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后,公安机关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对于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审批同意,同时依法颁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为了确保执行顺利,还需责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若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则不予批准取保候审。对于不予批准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不予批准的原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