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洗钱罪进行定罪量刑时,分析判断关键在于识别判定洗钱行径的存在与否,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协助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
第二,协助将财富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
第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至他处;
第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外国或境外其他地区;
第五,采取其他手段试图掩盖、掩饰犯罪所获得的财产及其中相应收益的来源与真实性质。对于洗钱罪是否构成犯罪,法律规定了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其行为涉及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实施的。
然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则不应被视为洗钱罪。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涉及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第一,知晓他人正在从事犯罪活动,并协助其转换或转移相关财物;
第二,无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物;
第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财物;
第四,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物,并从中获取明显高于市场价值的“手续费”;
第五,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大量现金分散存储于多个银行账户中,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间频繁进行资金划转;
第六,协助近亲属或其他关系亲密的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
第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涉及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