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扣留以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因此,刑事案件中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若在此期间内,由人民检察院予以批捕,则可以继续进行后续的司法程序。
然而,若在司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具备逃避侦查、脱逃等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可申请延长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天。
其次,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若认为其需要进一步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并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申请延长至三十日。
最后,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