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开设赌场”,乃是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模式,其具体内容包括开设并运营赌场,提供赌博所需的场地与工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活动,而自身则从该过程中谋求经济利益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主观要件上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必须以通过实施该类犯罪行为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作为其犯罪动机和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并非单一的个人权利,而是涉及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在本罪的客观构成要素上,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即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以及开设、经营赌场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