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退还感谢费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需视具体情境进行判断。如果某位国家工作人员在事先或者在事后已经明确知晓退还的款项实际上是一种贿赂行为,但他并没有采取坚决的态度予以回绝,那么他仍然有可能被认为是接受了贿赂。
然而,若这位工作人员在收到财物后能够迅速且自愿地将其如数退还,同时并无实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任何形式的利益,通常情况下,这样的行为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这也充分反映出在受贿罪的法律定义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权钱交易”两个关键要素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