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非“批捕”之意。“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在处理直接受案的案件过程当中,当遭遇一定法规范围内的紧急状况,在针对现行违法者或涉嫌重大犯罪嫌疑人来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时所施行的行为。而“批捕”则代表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申请的同意判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