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在东安县或中华大地上申请取保候审,通常须满足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首先,涉案人员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单独适用之附加刑;
其次,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此外,若涉案人员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前提是此举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
最后,若案件审理期限已到,而相关调查工作仍未完成,此时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此过程中,申请人(或辩护律师)需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例如缴纳保证金或寻找保证人等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