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贷偿贷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往往是指利用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手段对非法所得的资金进行掩饰、隐瞒其真实来源与性质,使得这些资金看起来仿佛具有合法的色彩。
然而,仅仅是进行普通的借款活动,即便该款项被用于归还其它未清偿的贷款,只要这种情况并无掩饰犯罪收益之意图,便不能被视作为洗钱行为。但如果在借款过程中,存在着掩饰犯罪所得的动机与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触发洗钱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