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门动作本身并不足以定义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所涵盖的范围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制造事端、煽动闹事、随心所欲地殴打他人,以及追逐、阻挠、侮辱、恐吓其他公民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当行径。
如若关门行为并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是以恶意方式骚扰特定对象,通常情况下,不必将此纳入到寻衅滋事的范畴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