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的受害单位拥有向司法机关报案,促使刑事追诉程序启动的权力,以对犯罪嫌疑人士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作为受害者,该单位同样享有提出民事赔偿的权利,包括请求归还所有被挪用的资金,同时也有可能在刑事诉讼全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出庭提供证言、提交相关证据等等。除此之外,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挪用资金罪的受害人还有权在刑事审判阶段获得有关财产刑(如罚金、没收财产)的明确裁决,以期弥补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