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拥有车位并不必然导致侵占罪的成立,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侵占罪亦称“贪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基于不当得利或其他原因,擅自将原不是自己合法占有的他人之物,包括他人物品和公共财物等,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经权利人要求返还而拒不归还或交出的行为。若车位属于公共财产或他人所有,且行为人在明知自身无权占有该车位的前提下仍坚持占据,则可能涉嫌侵占罪。
然而,倘若车位系行为人通过合法途径租赁或购买所得,那么其对该车位的占有便不能被视为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